(记者陈剑婷)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范某华、邓某喜、李某菊(女)、廖某菊(女)、张某文以“算命”为名取得他人信任,随后采取“祈福消灾”的封建迷信手段,共同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依法分别判刑。
据了解,2009年3月28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范某华、邓某喜、李某菊、廖某菊、张某文,经商量策划后,由张某文驾驶长安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湘L48193)搭载同案人,来到新塘镇夏埔村“雨花天餐厅”附近,以“算命”为名取得受害人彭某芳的信任,随后采取“祈福消灾”的封建迷信手段,共同诈骗了彭某芳人民币9000元。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华、邓某喜、李某菊、廖某菊、张某文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范某华、邓某喜、李某菊、廖某菊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某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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