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记者从市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崔某亮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崔某亮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受聘于新塘镇“广州市晓峰服装有限公司”(原广州增城英波制衣厂)担任采购员。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崔某亮利用其代表上述公司采购服装原料的职务便利,采取低价购进、高价结算的方法,非法收受供应商周某建经营的“增城泰豪辅料厂”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10万多元。
来源:增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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