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增城渔政大队接到了区森林公安分局的线索移交,称石滩镇一住户在家中饲养疑似“猪鼻龟”的水生类乌龟,涉嫌非法购买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接报后,增城渔政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约见了当事人张某某协助调查。
▲涉案的疑似“猪鼻龟”
据当事人张某某称 于今年2月初通过网上商城购买了 一只活体猪鼻龟在家里饲养 该乌龟的鼻子蜷缩 像家猪的鼻子
当事人无法提供饲养批准文件
经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买的活体水生动物疑似为猪鼻龟(两爪鳖),约5厘米长,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等相关饲养批准文件。
初步鉴定查获的活体动物为猪鼻龟
增城渔政大队将疑似猪鼻龟送至了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据初步鉴定,查获的活体动物为猪鼻龟(两爪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完成后,该龟已送至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基地收容救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
增城渔政大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当事人张某某上述行为涉嫌非法购买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并违反了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相关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增城渔政大队提醒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看到有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请及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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