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2004]37号,以下简称《通告》),切实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
(二)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三)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
(四)因财物被抢、被盗、被骗或丢失而在本市流浪乞讨的人员。
二、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城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指引其到救助站求助。告知采用口头或向其发放《求助指引卡》等方式。对其中的危重病人(含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其本人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应当帮助或护送到救助站求助。本人不愿接受救助的,在执勤记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保安人员或其他群众)签名。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秩序或影响市容卫生的,执法人员应予以警告并带至或劝其到《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之外的地区。
救助站对公安、城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护送来的或自己前来求助的人员,应先予以接待。接待后,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接收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求助人员不予救助的理由,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对象如有吸毒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救助站应及时通过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期满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受助人员应及时离站返乡。救助站在对受助人员提供食宿的基础上,应积极做好联系接回工作。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超过救助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离站或严重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对宣布终止救助后仍不离站的,救助站应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半年内已实施2次以上(含2次)救助的人员,救助站不再予以救助。
四、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核实,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并填写《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己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护送至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市儿童救助中心)进行救助保护;未满6周岁或痴呆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护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安置。由于聋哑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情况的,要在《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中注明相关情况,护送至市儿童救助中心进行救助保护。
对带流浪乞讨少年儿童进行乞讨的人员,要认真审查其身份和相互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在做好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防止利用乞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护送来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市儿童救助中心和儿童福利院应予接收,并在《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上签收。市儿童救助中心经进一步核查,确认送来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不满6周岁的,由市儿童救助中心直接转送市儿童福利院安置。对已满14周岁,本人自愿救助的,由市儿童救助中心直接转送救助站救助;本人不愿意救助的,由市儿童救助中心按规定处理。
市儿童救助中心负责调查受助少年儿童的个人情况,积极与其亲属联系接回。受助少年儿童亲属拒不接回的,由市儿童救助中心上报民政主管部门,省内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省外的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流出地民政部门拒不接回的,市儿童救助中心可提出协助接回的建议,由市儿童救助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口接收的救助站。
五、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公安、城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本人自愿接受救助的,在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填写《护送自愿求助人员登记表》,帮助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对自行前来或护送来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求助人员,在救助过程中要给予照顾。
救助站对正在救助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受助人员,无自主返乡能力的,要积极做好联系接回工作。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救助站上报民政主管部门,省内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省外的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及流出地民政部门均拒不接回的,救助站可提出协助接回的建议,由救助站安排协助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口接收的救助站。对留站超过1个月,经救助站多方查找仍不能查清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安置。
六、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后,应将其护送到市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以下简称收治医院),填写《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收治医院必须做好接收病人的交接登记手续。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公安、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送就近医院救治或拨打120电话,并协助护送其到就近医院,交医院先行救治之后再补办交接手续,填写《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按就近原则收治需要急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医院,应为病人提供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在收治病人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属地救助站派员到院负责甄别核实并签字确认。收治医院在属地救助站确认其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后,需在保证病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于2天内将病人转至市政府指定的医院收治。
收治医院对护送来的流浪乞讨重伤病人员应予接收,并及时进行救治。接收时,收治医院在《广州市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上签收。流浪乞讨伤病员经收治医院确诊患有传染病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并按照病情需要请专科医院会诊或转院治疗。病人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标准的,医院可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病人要求救助的,可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救助站求助。
在收治医院牧治的伤病人员,确认有亲属的,收治医院应通知其亲属来院办理病人接回手续,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其亲属负责。无法找到病人亲属或者其亲属拒不接回的,待病人病情稳定后,征求本人意愿,愿意到救助站求助的,由收治医院告知或护送其前往救助站求助并填写交接登记表,救助站经核实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不愿意到救助站求助的,由收治医院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如病人拒绝出院扰乱医疗秩序,妨碍医院正常工作的,收治医院可报警,由公安部门处理。
收治医院收治的精神病人经救治病情稳定后,由收治医院护送到民政部门精神病医院继续治疗。救助站设在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的协助接回办公室负责调查精神病人的个人情况。精神病人经医治,恢复认知能力,能讲清姓名、住址的,由救助站负责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接回。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来接回的,救助站应上报民政主管部门。省内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省外的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及流出地民政部门均拒不接回的,救助站可以提出协助接回的建议,由救助站安排工作人员协助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口接收的救助站。
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在护送途中死
亡,能查明情况的,护送单位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
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经收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收治医院要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联系死者亲属的,按照《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处理。
救助站内的被救助人员突发精神病的,由救助站将精神病人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医治。
七、流浪乞讨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扰乱公园、影剧院、娱乐场、市场、商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执法人员首先予以制止,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由执法人员做好记录,收集有关证据,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机动车道上通过拍车门等方式乞讨的,执法人员首先予以制止,纠正其违章行为,并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警做好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场予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继续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应通过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他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做好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并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指令交警部门派员到现场依法处理。
(三)在机动车道上乞讨过程中抢夺、偷窃公私财物、强索强要的,执法人员应当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查处。
(四)以摆摊、堆物方式进行乞讨或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方式进行乞讨的,妨碍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首先予以制止,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继续乞讨的,由执法人员做好记录,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编造失学、父母伤亡等虚假事实为理由进行乞讨、骗取少量财物的,由执法人员做好记录,收集有关证据,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六)强索强要的,由执法人员做好记录,收集有关证据,并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七)在乞讨过程中有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的,执法人员发现后要做好记录,收集证据,向1l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公安部门在查处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有教唆、组织、胁迫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由辖区公安分局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九)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独自流浪乞讨和成年人带领乞讨),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有被侵害嫌疑的,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派员赶到现场依法予以处置,了解未成年人的年龄、在广州的住所、因何来广州、何人带领、父母是否在身边、有无被拐骗、拐卖、虐待、伤害等情况后,由执勤民警按照前述有关程序处理。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未成年人有被侵害嫌疑的,由发现的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护送至市儿童救助中心,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己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带至《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之外的地区。
(十)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城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要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城管执法人员(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对拒不改正的,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城管部门派员到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一)对在市区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的,城管、公安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至救助站求助或劝其离开。对拒绝离开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城管或其他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向110报警,由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八、严格交接登记手续。在护送、接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各个环节之间应严格登记程序,相应填写《护送自愿求助人员登记表》、《护送城市流浪乞讨儿童登记表》、《广州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交接登记表》。登记表中,无经办人员签名、加盖护送单位公章的,接收单位可不予接收。属生命垂危的病人交就近医院先行救治后再补办交接
登记手续。
九、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具体分工为:
(一)市救助站接收老八区及开发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救助站接收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含流浪乞讨少年儿童);市儿童救助中心接收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市儿童福利院接收未满6周岁或痴呆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
(二)在市政府建设的专门收治医院建成启用前,临时指定市精神病医院江村住院部临时收治病区负责老八区以及开发区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收治。专门收治医院建成启用后,上述病人归口到专门医院统一收治。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和增城市指定的收治医院负责本辖区内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收治。
十、经属地救助站甄别确认需急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救治经费,由收治医院先行垫付,每年7月和次年1月汇总后报市卫生局,由卫生局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按实际费用的50%向市财政局专题申请核拨。
十一、妨碍民政、卫生、城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执行救助管理工作,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职责落实。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救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市民政局。
十四、本细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增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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