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增城打私人工既都清楚,经常会出现这种“潜规则”的情况。
唔少用请人既店铺或公司,都会提出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试用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可能长期以来都是这样,大家都觉得“正常”。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近日增城法院就通报了一宗案例。
原告郭某入职增城某服饰公司,服饰公司未和郭某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工作一年多后,郭某离职,并以公司没有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服饰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郭某提交了工作聊天记录、刷卡、工资收入等凭证,以证明其在某服饰公司工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服饰公司应支付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万元余元。
看来郭某对相关法规也是心里有数的,如果当初入职就要求服饰公司必须签合同,估计服饰公司也不敢聘请。
最后离职来个秋后算账,真是高招!
但也警醒各位老板们,现在的打工仔,权益意识非常高,要请人还是按正常规矩来吧。
不然工仔睇老板脸色,就变成老板要看工仔脸色了!
哪一天,老板对员工不好,以为未签订合同可以随便抄鱿鱼,小心员工“秋后算账”。
同时提醒各位街坊,想“秋后算账”,必须保留相关工作记录,正所谓口讲无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