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震”你玩过吗? 
可能车震有很多种定义
但呢下面呢几条友玩呢种车震
唔好以为三更半夜开到山卡拉就无人知道
玩到天光甘爽?  “好戏”仲系后头!
 另外特别提醒大家
无论系男女、情侣、朋友都千万不能试!!!
因为一试,可能美好的人生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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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上旬一天晚上,朱某和邓某、邱某、李某、王某等几个朋友在一起喝完酒后,为寻求刺激,大家提议去吸 食 毒 品 开 心 粉 和 K 粉。其中三人AA 凑钱 交由邱某负责 购 买 毒 品,再由朱某驾驶其面包车搭载邓某、李某、王某前去接上邱某,随后将车开至一山边没人的地方,查看安全后在车上饮食兑好的开心水并用 吸 管 吸 食 K 粉,五人将面包车音量调大播放音乐,在车上玩至天亮后离开。之后在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上旬共三次由朱某联系其他 吸 毒 人员或 吸 毒 人 员 联系朱某,由朱某开车接齐人后将车开到山边偏僻的地方并在车上吸 食 毒 品。后朱某等人的 吸 毒 行为被增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掌 握,遂案发。近日,经增城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后,增城区法院以容留他人 吸 毒 罪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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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 吸 食、注 射 毒 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 吸 毒 罪 指为他人 吸 毒 提供场所的行为,对本罪可能存在的认识误区解读:1、本罪涉及的所谓“场所”,是指相对封闭且行为人有一定控制、管理权的空间,即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这种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使得吸 毒 者能够比较放心地 吸 食 毒 品,就足以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场所”。比如常见的有住宅、居所或者租赁的房屋,还有饭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公共场所,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航 空 器、轮 船、火 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也可以成为为容留 他人 吸 毒 的“场所”。2、本案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在其支配、控制的场所内 吸 食、注 射 毒 品,而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同样可以构成容留他人 吸 毒 罪。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也可能构成犯罪。希望大家能自觉 将 毒 品 拒之门外,避免自己居所、车辆 等沦为 吸 毒 点。
来源: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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