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法院6月5日通报一宗“借名买房”案件。
款由我付只因借名房子成别人的了!
李某诉称,他于2013年欲出资购买某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使用,但当时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经各有一套房,再购买就属于二套,需要支付总房款的七成作为首期,且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10%,不仅如此,购买二套房,过户的契税要全额支付,不能减半。
于是,李某用未来岳父王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准备和女友结婚,也不好意思和未来岳父签“借名协议”。
没想到,后来李某因其他原因与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却说房子是赠送给他的。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法庭上,被告王某确认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贷款、税费、物业费全部是李某出资支付的,但坚持是李某赠与其的,认为房屋应属于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薄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为李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王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借名购房规避限购属违法行为
法官表示,“借名买房”隐藏巨大风险,该风险不仅仅是实际购房人方面,实际购房人和名义产权人均存在风险,甚至影响到善意第三人。
对于实际购房人的风险主要是:1、基于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借名买房,随着房价的上涨,在利益的驱使下,名义产权人随时可能不承认“借名买房”。2、名义产权人不仅不承认借名关系,甚至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3、名义产权人存在其他债务问题被诉至法院强制执行,房屋随时会被查封或拍卖。4、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家庭纠纷也会影响到涉案房屋,例如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或者是继承等。
对于名义产权人(即“被借名者”)也存在者巨大风险:1、因在银行贷款而产生贷款记录,即使房贷还清,贷款记录不会消除,而且贷款记录是全国通用的,即使名义产权人系外地人,也一样会影响名义产权人以后的贷款;甚至,若实际购房人未按期还贷,还会产生诚信问题,影响名义产权人的生活。2、因名义产权人名下已经有了一套“借名”的房屋,在限购政策影响下,名义产权人在同区域内再自行购房已属于二套,只能减少贷款额度、增加贷款利率、增加税费等。
对于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无论是善意的卖方或是善意的买方,都会存在风险。例如,实际购买人出售房屋给善意买方,名义产权人拒绝协助过户,产生连环纠纷;或者在购房过程中,实际购房人与善意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名义产权人名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到善意卖方的权益。
法官提醒,即便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双方之间借名的合意真实存在,但借名购房的目的在于规避限购、限贷的政策、法规,此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购房投机行为存在巨大风险,诚信购房,方能安居乐业。
来源:金羊网 记者董柳 通讯员马桂容 余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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