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十九大报告中,重点提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留置取代两规”意义非凡,也必将在今后的反腐败斗争中,对反腐败的方向、措施、目标等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反腐败斗争将改变以往查处受贿与行贿中偏重打击受贿的问题。此次在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提及坚持受贿与行贿一起查,必将改变以往偏重查处受贿,而对行贿处理偏轻的现象。受贿与行贿本就是相互依存的,以往重打击受贿而轻打击行贿,主要目的之一是希望通过行贿人的配合更加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特别是在以言辞证据为主的受贿案件中,确保相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行贿人全程配合。而坚持受贿与行贿一起查,不仅要打击受贿,同时将行贿也放在与行受贿一样的地位上进行重点打击和防治,让行贿者付出其应有的代价,通过打击形成“不敢行、不愿行、不能行”的态势,从而实现腐败源头上的治理,同时,也能够净化社会外部环境,提升社会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意识。
二是坚持受贿与行贿一起查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关键举措。无论从古至今,还是世界各国,政商关系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且必须认真正确处理的关系,两者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商品经济越发达,政商关系面临的挑战也就越多。当前,我国商品经济日益繁荣,政商关系面临的挑战和风险点也日益增多,此次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构建“亲”“清”的新政商关系,是对政商关系做出的十分科学的判断。然而,在构建政商关系时必然要面临各种困难,政商之间的行受贿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影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大障碍。因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构建政商新关系的关键举措,让商人不行贿,从政之人不受贿,在政与商之间树立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这也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更全面、更严格的用以规范政商关系的规定出台。此外,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对行贿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行贿案件的增多,行贿者将受到多种反腐措施的严厉打击,行贿者的“好日子”从此走到尽头。
三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将会赋予反腐败机构更多和更完善的手段。当前,反腐败已经形成了压倒性优势,但是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斗争依然不能放松。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斗争,腐败分子也隐藏的更深,行为也变得更加隐秘、狡猾。由受贿与行贿本身的特点所决定,查处受贿和行贿时对口供的依赖性十分高,坚持受贿与行贿一起查,以往从行贿人处获取突破口的便利性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如何在坚持受贿和行贿一起查中保持办案力度不减必然成为反腐败机构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赋予反腐败机构足够的手段与措施,十九大报告中提及“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而留置取代两规便是重要举措之一。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反腐败机构,被赋予的权限和调查手段应该会有别与以往的措施,必然会更加的全面和具有综合性。留置措施的出现,只是新手段赋予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四是留置取代两规,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将成为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常态。留置取代两规,纪委纪律审查的强制性手段被监察委的留置措施取代,并通过国家监察法将其固定下来。如此一来,针对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性手段的只能适用监察委的留置措施,纪委与监察委两者必然是更加无法分离,并且将长期存在下去。
五是留置取代两规,留置使用将会常态化。鉴于留置是双规的替代性措施,留置的使用并不必然是针对违法犯罪,也可以是针对严重违纪行为。因此,留置在性质上会不同于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诉法上的强制措施,其性质的不同也必然会衍生出其在适用条件、审批、律师会见、折抵刑期等多方面与刑诉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时,留置使用对象也不会仅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以外的相关涉案人员也将成为被留置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