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百晟•汇翠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接受小区业主投诉,为业主排忧解难。因此,物业管理公司理应督促开发商完善小区设施。许多业主也曾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完善各项应有设施,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另,根据《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房屋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因此,目前业主所反映的IC卡门禁、可视对讲门铃系统,小区入口行人IC卡系统等相关物业服务欠缺等问题,理应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项目内容之一,即其所收取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用中,理应包含该服务内容。现,既然物业服务公司在《协议》中已明确该服务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未提供及完善该项服务。为何要交服务费呢?如同去商店如果没有购买商品则不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既然物业服务公司在《协议》中已明确相应服务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未提供及完善相应服务,未能按《协议》要求的时间内完善小区设施,延缓了提供服务,因此,业主延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起始计算时间,也是合情合理合法。待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处依据《协议》完善了小区相关设施,如IC卡门禁、可视对讲门铃系统,小区入口行人IC卡系统等,我们自会履行交费的义务。但物业管理费理应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协议》相关服务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收楼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假设物业管理公司从2017年能提供相应服务,则从2017年开始收取。另,希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互相推托,不要无限期地推延小区应有设施的完善时间,这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而言,严重损害了业主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信任,有百害而无一利。
根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乙方不能据此为由拒绝收楼或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但甲方承诺在180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但正如物业管理公司所了解的自2011年11月收楼至今,IC卡门禁、可视对讲门铃系统,小区入口行人IC卡系统等设施均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和正常使用,因此,广州市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事实构成违约。因开发商未能提供相应设施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责任并不在广大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理应追讨开发商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广大业主愿与物业管理公司一起,要求开发商尽快完善小区各项应有设施。
现在物业违法停水停电,相关部门到场明确要求物业停止违法行为时,物业居然狡辩电是自己跳闸的,水是没交水费,事实的真相是交水费不收,还要交还有待商榷的不合理的费用,人在做,天在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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