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作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电鱼的方式在我区河道、海域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以暴力阻挠、对抗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气焰十分嚣张。对此,相关执法部门已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区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作业,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鱼工具且有渔获物的,视同电鱼行为,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将一律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在我区水域从事非法电鱼作业的,必须自行拆除相关电鱼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对抗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应及时向渔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20-8273008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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