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65号
原告:陈淑霞。
委托代理人:莫荣标。
被告:张瀚曦。
原告陈淑霞诉被告张瀚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淑霞的委托代理人莫荣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张瀚曦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张瀚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淑霞诉称:原、被告原是恋人关系,被告称愿与原告结婚但没有结婚居所,要求原告借钱给被告买房作结婚之用,原告将多年积蓄和同家人凑够100000元借给了被告,未立借据,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对该借款确认且立了还款的“分期还款”证据予以确认,分期还款约定被告分2个月偿还欠款,必须每月25号前最低还款5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催收费7000元,但被告对上述的还款行为没有履行,经原告追收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延期归还借款催收费7000元。
被告张瀚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淑霞与被告张瀚曦原是恋人关系,被告张瀚曦分别于2014年4月27日、2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40000元,借款时未立借据,2014年5月1日被告张瀚曦立下“分期还款”书给原告陈淑霞收执,分期还款内容如下:“甲方:陈淑霞乙方:张瀚曦,甲方陈淑霞自2014年4月27日起借给乙方张瀚曦本金100000元,大写拾万。乙方身份证:××,乙方分2个月还清欠款,每月最低还款50000元,乙方必须每月25号前还款,逾期起过3天,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回所有欠款并提出起诉。利息如下:乙方应承担利息:无。甲方与乙方沟通关于催收费:乙方应交付催收费7000元。文件一式两份,正版甲方保管,复印件乙方留底。甲方:陈淑霞(签名)乙方:张瀚曦(签名)”。张瀚曦并在“分期还款”书上捺指印,事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无偿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借款并支付催收费7000元。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张瀚曦出具的“分期还款”书等证据印证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