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传销组织“亮碧思”18名主要分子人获刑以拉人头销售方式发展下线,并带到香港总部“洗脑”,再返回内地多省市把更多人拉下水。黄某娣·、叶某初、刘某霞、杨某鹄等18名被告人在湖南、广东等地组织领导20000余人以销售“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为幌子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10余亿元。近日,经宁乡县检察院起诉,黄某娣等人受到应有的惩罚。“金字塔”式管理,“爵位”进阶 自2003年起亮碧思在内地以直销公司产品的名义发展销售网络,并根据投入资金金额和发展网络下线人数决定在公司的级别来获取“人头费”。在公司内部由低到高分为普通经销商、爵士、伯爵、侯爵、公爵、勋爵、尊爵等七个级别,实际上在内地的传销组织中,该公司一开始就会以爵士级别和普通经销商级别不赚钱为由对参与者进行“洗脑”,鼓动参与者主动向公司交纳210港币的年费,并一次性向公司购买67608港币的产品直接成为公司的伯爵级别,其中5000港币一般会直接交给上线购买产品,62608港币上交公司,公司再按照制度返给上线9360港币。伯爵再不停发展下线,下线不断投资,再发展下线,使得伯爵一步步向侯爵、公爵、勋爵、尊爵的“宝座”上进发,以此获得更高的利益回报。亮碧思名义上是销售公司的相关产品,但实际下线经销商基本上不会到公司提货,而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的“拉人头”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且有着严格的“金字塔”式的层级管理模式,所有的上线只能管理自己的下线。 步步为营,构筑“海市蜃楼” 亮碧思的高层出入都有高档奔驰车接送,入住的也都是五星级高级酒店。只要是有意向进行投资的新人,亮碧思会组织他们去香港的荃湾广场写字楼进行参观学习,并安排入住高档酒店。繁华的商业广场,大气的企业规模,周到的接待服务,简单的获利途径,都让那些想“一夜致富”的人们如入梦境。传销人员一步步将这些新人拉入亮碧思的“海市蜃楼”。
为了更好的管理其传销团队,黄某娣、叶某初、杨某鹄三人为首,于2010年成立了“THY”传销团队,并包含各有几十人的“胜利光辉”、“梦想成真”传销团队分支。“THY”传销团队成立之初,由黄某娣、杨某鹄、叶某初等人筹集了资金,用于在香港租用讲课场地及在香港给新人垫付酒店费用等开支。“THY”每月召开公爵级别会议,主要内容是管理团队及“出单”计划并制定每月行程表,还以公爵为单位组织下线缴纳学习费用,传销成员则通过发展下线按照公司制度从公司获取人头费。整个“出单”流程由团队传销人员各司其责。
被告人黄某娣与其下线叶某初、杨某鹄、李某等人运用上述传销手段在香港、澳门、珠海等地先后发展了30多人成为亮碧思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在湖南、广东、江西、湖北、广西、安徽、黑龙江、香港、澳门等地组织领导20000余人以销售亮碧思的相关产品为幌子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10余亿元。
窝点被端,如梦初醒 2013年3月5日,宁乡县公安局接到马某的报警,称其被骗入传销组织亮碧思。据悉,马某当初被带到香港总部参观学习过,对亮碧思集团的实力与赚钱能力深信不疑。从香港回来后就立马投了资金直接升上“公爵”级别,哪知自己从此就如跌入泥沼之中,愈陷愈深。钱投入越来越多,回报却根本不是一开始承诺的那样。他发现亮碧思虽然在香港地区属于合法企业,但是它在内地并不合法,产品也不能在内地进行销售。因此马某不可能通过销售亮碧思产品获利,只能通过发展新人获利。那些已经做得响当当的传销团队:“THY”、“胜利光辉”、“梦想成真”也并不是围绕产品销售进行,而是围绕发展新人而进行。要获取高额回报,只能不断拉新人进入。宁乡县警方掌握案件情况后,高度重视。经过近10个月的时间,辗转多省、市搜集采集人证物证,最终将黄某娣、叶某初、杨某鹄、周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起诉后,宁乡县检察院成立专案小组,面对数量庞大的证据,办案人员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力争打击犯罪“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在发现有关指控情形缺乏充分证据时,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办案组成员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就亮碧思传销组织的人数认定,人员层级、作用认定,“骗取财物”认定,“团队计酬”行为认定等问题,反复辩证讨论。结合案卷材料检察人员全面掌握了亮碧思的运作模式、组织架构和关键证据,向宁乡县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宁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对亮碧思主要成员黄某娣·、叶某初、刘某霞、杨某鹄等18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亮碧思高层管理人员被告黄某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叶某初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杨某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刘某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至此,亮碧思特大传销组织被瓦解。但并不高明的传销手段,依然能够吸引如此众多的人员加入,经年累月发展到如此庞大的群体,这还是值得我们反思……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销售产品,提高自己的层级,不同的层级有不同的提成,就是传销行为。组织、参与传销、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和货源、保管、仓储、互联网信息等条件的均属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市民能自觉识别传销、防范传销、抵制传销。万一误入传销,要学会保护自己,积极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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