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湖南一名乡村“赤脚医生”李某远隔千里到我市新塘城区非法开办医疗诊所替人看病,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仍不悔改,再次行医。近日,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是湖南人,在老家农村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俗称“赤脚医生”。按照常理,李某应在湖南的大山中为农民兄弟看病抓药、济世活人。不曾想,李某怀着发财梦来到了增城,办起了医疗诊所替人看病。2013年1月,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新塘镇非法设置医疗场所,开展非法诊疗活动。2013年1月28日和2014年7月21日,李某先后两次在新塘镇因非法行医被市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8月7日,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某第三次在该地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仅应当止于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跨区域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应接受刑事处罚。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李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适格,因为李某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李某的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
市法院审理认为,乡村医生资格不能代替医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第17条等的规定,医师需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医师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案中,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其进行诊疗活动的场所并非属于乡村,也未到市卫生局审批设置,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4款“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李某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故作出如上判决。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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