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翠芳)近日,记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讲电视电话会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如,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取水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一旦超过40%以上,将加收3倍水资源费。此外,《办法》也规定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违反规定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