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李妍 通讯员/马伟锋)男子郑某开摩托车走在路上,因一块板砖摔得人仰马翻,不幸命丧当场。死者家属索赔无门,只有自认倒霉吗?经研究法律和一番调查,家属最终将养护公路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养护公路的公司赔承担三成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
案件回放
一块板砖引发人命案
去年3月10日5时30分,中年男子郑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增城市荔新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新塘镇白石桥底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情况,以约68.69km/h的行驶车速与慢车道上的一砖块(体积为60cm×20cm×20cm)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去年4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走访调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查清事发时郑汉胜所碰撞的路面砖块是什么车辆于何时遗留,无法查清该交通事故成因”。
死者的妻子儿女认为,在无法查清事发时郑某所碰撞的路面砖块是什么车辆遗留的情况下,应该由养护公路的被告、增城荔新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起诉赔偿各项损失,总计74万元。
庭审焦点
公路养护部门替砖头担责冤不冤?
被告荔新公司认为当被告“有点冤枉”,细查此事,“肇事”的应该是丢砖头的人,即原告应当追究装载石块车辆驾驶人的责任,其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且涉案道路路面完好,照明正常,设有警示标志,其已经履行了警示义务和道路管护义务,郑某死亡是其违禁上道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石块装载车辆驾驶人未尽安全防护义务两个因素共同导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对被告的观点反驳称:根据交警部门拍摄的照片显示,事发时路面没有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是被告在事发后补上去的。事发路段有施工,而正常路面出现大石头,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家属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可除外。
法院判决
公路养护公司担责三成
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的举证责任既包括举证证明其日常维护保养已经妥善尽到职责,也包括在事故的因果关系判断上与其无关。
就发生事故原因上看,是因事发路面存在较大砖块,受害人郑某躲避不及而引发事故。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未能及时清理路面砖块不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来分析:被告荔新公路公司作为道路的维护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上的砖块没有及时清理,未尽善管理,使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郑某因躲避砖块不及而引发本案事故,被告荔新公路公司未及时清理砖块行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及次要原因。
受害人郑某漠视自身生命安全,不遵守交通规范,以68.69km的时速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主车道上快速行驶,因未能提前发现前方路面的较大体积砖块并及时避让,而与路面的砖块发生碰撞,受害人郑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及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定由被告荔新公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万元,荔新公路公司应负其中30%的责任,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原告22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