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 绩效奖金遭扣发 律师:属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引领 发表于 2014-10-28 1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思鉴 见习记者华宇

    昨日,来自新塘镇的市民骆先生向本报记者报料称,因9月1日与原就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以骆先生9月已不在单位工作为由,拒发8月的绩效奖金。骆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希望通过本报获得帮助。

投诉:在职时绩效奖金遭扣发

    从2007年7月开始,骆先生进入市内一家单位工作,今年7月,他与该单位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起到2016年7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骆先生因个人原因与该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之后,当他向单位人事部索要8月的绩效奖金2100多元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骆先生9月开始已不在公司工作,所以不再发放8月的绩效奖金。“平时该公司支付工资的方式是把当月的工资及上一个月的绩效奖金一起发放给员工。我觉得用人单位拒发8月绩效奖金的做法很不合理,8月我还在公司工作,凭什么要扣除我这个月的奖金?”骆先生不解地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骆先生找到了协助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派遣公司。但该公司负责人却表示,这事与他们无关,他们无权干涉。为此,他们还出示了骆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第4条规定:作为乙方的骆先生试用期满税前工资为1700元,而奖金和绩效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执行,与他们无关。

律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在职时的劳动报酬

    就骆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公司无权扣取劳动者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项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该负责人解释说。

    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亢律师表示,工资是对员工完成一定劳动所给的报酬,存在与一定数量的劳动或成果的对应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付出和回报的平衡对等。这种对等关系与是否离职没有内在联系,不因离职而被打破。离职只是将来关系的终结,是对将来生效的事件,不能影响过去的关系。员工离职时,一定数量的工作已经完成,或一定的劳动成果已经出现,与其相对应的报酬就应当给付。离职后用人单位扣发绩效奖金是一种违法行为。

    亢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增城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新居民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