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任何人不得在丧葬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
二、根据《关于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通知》(穗民【2008】48号)的要求,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需由承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寄存骨灰必须按期缴交寄存费,对过期未缴寄存费的骨灰,将定期清理,并需补交所欠寄存费。不办理续存手续的,按《广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四条作无人认领骨灰处理,不得追究。
四、骨灰一律按寄存证的骨灰格位编号存放,家属不得随意调换骨灰存放位置,一经发现作骨灰迁出处理。
五、骨灰格位内应简洁肃穆,不得摆放食品、易燃、易爆或易腐烂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进骨灰格内,如有遗失我馆不负保管责任。不得在骨灰楼内进行祭拜、焚香、燃烧纸钱等活动,拜祭须到指定的地点。
六、骨灰器皿不能密封,凡办理新存的骨灰必须自行打开检查是否符合存放条件。
七、凭《骨灰寄存证》或《骨灰安放证》进入骨灰楼,每证只限2位家属进入骨灰楼。拜祭骨灰需将《骨灰寄存证》或《骨灰安放证》交给管理人员核对无误才能取出骨灰拜祭。
八、不得携带包、袋进入骨灰楼。
九、骨灰寄存期未满领回,一律不办理退款。
十、拜祭完毕后,送还骨灰请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并将骨灰按《骨灰寄存证》或《骨灰安放证》上的位置放回原位,然后向管理人员取回骨灰寄存证。
十一、为加强骨灰存放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骨灰格位一律不再设门盖(原门盖已经刻字、刻相的除外)。
十二、寄存期间若遇自然天灾或人为不可抗拒力量而损失、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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