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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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 发表于 2014-9-9 1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我市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增府【2010】1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工商业户或流动推贩,分别由工商或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或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门队伍查处辖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 行为。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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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523 发表于 2014-9-9 1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琴日的公告今日先发[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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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 发表于 2014-9-9 16: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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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湿panties 发表于 2014-9-16 22: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s: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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