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增府【2010】1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工商业户或流动推贩,分别由工商或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或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门队伍查处辖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 行为。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