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增江V霸 于 2014-8-1 00:50 编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
(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四)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五)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远光灯一般能照到150米以外,且光线强烈。那两道刺目的白光会让人头晕目眩,在短短几秒内出现视觉的盲区,成为酿成交通事故的隐患。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与远光灯有关的占了30%至40%,且呈上升趋势。
以上文字摘引自主贴。就此评论:
现在经济条件较早期好,增城的市区和主干道路绝大多数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有中心线,同一车道,只要不逆向行车,灯光的使用一般不会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至于同方向行驶,第(四)点已经另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
“不宜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区别。法例中没提到“滥用”。道路交通情况复杂,何为滥用?至少,法例没有禁止,怎么用就因人因时因事而异。
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对于交通法例没有提到的,驾驶员和行人应当按照安全、顺畅等原则执行。
远光灯的危害主要在于当直射来车驾驶员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至于什么情况,那几点有指出。
就目前增城市区道路情况,主要道路不常出现滥用远光灯的情况,谈不上要用整治。要求交警整治滥用远光灯,本身是否让交警滥用职权?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十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
是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才处罚,只要驾驶人没违反条例,就单凭使用远光灯,就呼吁交警整治,截停人家,开罚单还是请人饮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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