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现向违法生育户发布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如下: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4号
夏仁锋(身份证号:440183199006092436)
潘龙如(身份证号:440183199007042449):
本局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37号),决定对夏仁锋、潘龙如征收社会抚养费4249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2月10日缴交了5000元,尚欠37492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749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5号
陈权照 (身份证号:440183198110042418)
毛细文 (身份证号:432503197909157764):
本局于2014年2月15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40号),决定对陈权照、毛细文征收社会抚养费46760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2月17日缴交了10000元,尚欠36760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6760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6号
刘纪红(身份证号:21100319740629352X):
本局于2014年3月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70号),决定对刘纪红征收社会抚养费50679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4年3月18日缴交了5000元,尚欠45679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5679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7号
邝榆喆(身份证号:440125197906270020):
本局于2014年2月14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39号),决定对邝榆喆征收社会抚养费6153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4年2月18日缴交了2000元,尚欠59532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5953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8号
伍焕尧(身份证号:440125198012025215)
伍家玲(身份证号:440183198101025245):
本局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5635号),决定对伍焕尧、伍家玲征收社会抚养费134946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塘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34946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9号
陈永基(身份证号:440125197508115279):
本局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5637号),决定对陈永基征收社会抚养费93738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塘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93738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0号
卢奇遇(身份证号:440125197403230334)
刘燕航(身份证号:440183198109267126):
本局于2014年1月21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5604号),决定对卢奇遇、刘燕航征收社会抚养费171936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塘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71936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1号
龚玉芳(身份证号:440183198108023728):
本局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4259号),决定对龚玉芳征收社会抚养费4945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3年11月8日缴交了30000元,尚欠19452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永宁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945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2号
温炳坤(身份证号:440183198211012437)
覃南英(身份证号:441229198308033128):
本局于2013年11月25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1762号),决定对温炳坤、覃南英征收社会抚养费5063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3年11月29日缴交了20000元,尚欠30632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063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3号
卢意求(身份证号:440183198404257318):
本局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1786号),决定对卢意求征收社会抚养费92298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3年12月17日缴交了10000元,尚欠82298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82298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4号
陈伟亮 (身份证号:44012519740512253X)
彭桂芬 (身份证号:441322197605164921):
本局于2014年1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16号),决定对陈伟亮、彭桂芬征收社会抚养费84984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1月14日缴交了20000元,尚欠64984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64984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4]002号
何燕兰(身份证号:440183198308228023):
被征收人何燕兰于2012年12月31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51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何燕兰征收社会抚养费82629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4]003号
彭艳英(身份证号:511121197808277468):
被征收人彭艳英于2014年1月25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彭艳英征收社会抚养费197976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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