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楼主,法不追溯原则你知道否?
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楼主是否就争议协商过,有否向政府申请调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要求停止开发使用是否合适?
历史问题历史分析,果个年代边度唔系村委盖章就可以征地。你如何可以证明系暗箱操作?无理由人地办左国土证,块地用左甘耐你先知吧。既然办了国土证,为何你何以理直气壮声称你们是这片土地的主人?
正所谓一家之言不尽信,本人持中立立场对贴中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并非反对或支持楼主言论。有意见都系建议先通过正规渠道反映,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