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 反 腐 风 暴,还三联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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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石头 发表于 2014-7-14 21: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然之水 发表于 2014-7-14 21:45
距地卖地都唔使经过你村民  距地系甘直接卖  宜家就系甘腐败

所以我现在就要把它撕开,我让它曝光在阳光下。如果我争取了,它还是原来的结果,我只能感叹生不逢时,官场黑暗,但是不是原来的结果呢?虽然维权的每一步都代表有所牺牲,但至少这牺牲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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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之水 发表于 2014-7-14 21: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halo石头 发表于 2014-7-14 21:52
所以我现在就要把它撕开,我让它曝光在阳光下。如果我争取了,它还是原来的结果,我只能感叹生不逢时,官 ...

叫记者又点zc有好多关于里的噶也都俾人卖断着  就算成功着上着新闻过一阵又米咩事都无  里的我睇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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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发表于 2014-7-14 23: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s: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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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雍 发表于 2014-7-15 0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位村民还是不太会利用网络来炒作话题,首先只在这里发帖是没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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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H@ 发表于 2014-7-15 00: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府变相卖地,贪官多,农业局贪了几千万,柑桔场的安置水份大,官官相护,开发商拿了700万来分给三联的村民,甲水龙500万,,其它村200万,良心何在。上访多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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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fmail 发表于 2014-7-15 04: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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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runbi 发表于 2014-7-15 0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聘请律师起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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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侠 发表于 2014-7-15 0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s: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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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001 发表于 2014-7-15 09: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村民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楼主,法不追溯原则你知道否?
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楼主是否就争议协商过,有否向政府申请调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要求停止开发使用是否合适?

历史问题历史分析,果个年代边度唔系村委盖章就可以征地。你如何可以证明系暗箱操作?无理由人地办左国土证,块地用左甘耐你先知吧。既然办了国土证,为何你何以理直气壮声称你们是这片土地的主人?
正所谓一家之言不尽信,本人持中立立场对贴中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并非反对或支持楼主言论。有意见都系建议先通过正规渠道反映,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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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好好市民 发表于 2014-7-15 10: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浪微博发@今日一线 @DV现场@广州市新闻媒体,或者有些名气的大人物之类的。我会力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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