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 最厌别人交友征婚帖不放照片,我93年找女姓朋友,要求女的,活的,非诚勿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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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yz 发表于 2014-7-14 08: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93年的长得好像比较焦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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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瘋 发表于 2014-7-14 09: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您对比,我长得太缓慢了[s: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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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495608107 发表于 2014-7-14 1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372241288 发表于 2014-7-12 12:32
弱弱地问句:真系93噶么?

你甘八卦做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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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强 发表于 2014-7-14 11: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93就征婚咯,我地呢滴90噶该怎么办呢?[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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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颜、祸水 发表于 2014-7-14 17: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噶93?都唔够年龄登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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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小卫士 发表于 2014-7-14 18: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党,赞一个[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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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石头 发表于 2014-7-14 22: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三联隔水龙自然村村民吴园封、吴卓明,1958年左右增城县政府在三联隔水龙自然村里以暂时性耕种为由,先后抽调约960亩水田给增城县服务局畜牧局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使用。后来1980年改制办水果分场。1993年村委在没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会议,没有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的情况下跟水果分场签订“协议书”,以确认界线形式盖章给水果分场办了土地使用证,而三联隔水龙自然村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直至到2014年村民才得知此地块已全部变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在2014年6月13号当地镇、村干部再次召集现任合作社主任三员,再次签订合同盖章同意以700万人民币解决本块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由荔城镇三联村委会代表、增城县柑桔场、荔城镇政府、县水果开发总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实属无效协议。法律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决议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违反上述程序和条件的,则判协议无效。1993年签订的《协议书》在三联村委未召开村民大会,未在村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签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名委员会组织法》,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属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村民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村委会不合适的决定,《协议书》属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应判为无效协议。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镇政府将这960亩土地以700万的低价转让他人作房地产开发,已严重改变了当时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性质,属于变相变卖的违法行为,另外,镇政府未按市场行情对土地进行评估,以低价转卖土地,损害村委利益和村民利益。

现在的情况是当年县政府以暂时性耕种为由在三联隔水龙自然村抽取960亩土地给畜牧局使用,后来改制办水果分场之后,1993年村委在没有任何村民知情,没有民意支持的情况下与水果分场搞暗箱操作,以加盖公章划线形式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这块农村集体耕地演变成国有土地,并且变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使用,擅自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使集体以及个人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我们本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却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农民耕地惨遭变卖,村委无视集体利益,按700万人民币作变卖960亩土地,那么每平方米仅为11元人民币不够,谁能体察百姓之痛苦和事情之真相?

我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身为三联村的村民,我岂能因为我的声音微小而不呐喊!岂能因为“权力”而不敢呐喊!因为我知道,多一份呐喊,社会就会多一分道义和正义感,就能少一分掠夺和贪婪。一条公平正义之路要靠大家的共同不懈努力才能铺就。

时值全国刮起反响热烈的反腐风,我们强烈恳求省市各级政府领导给予重视和妥善解决这一事件,希望有关部门的大人们秉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的承诺,还我们一个正义公道。我们更期待各级领导在我们的维权之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我们更坚信:共 产 党 的天下,人 民 当 家 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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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色~靓仔 发表于 2014-7-15 08: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好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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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uga400 发表于 2014-7-15 13: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s: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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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48天蓝 发表于 2014-7-15 14: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丶瘋 发表于 2014-7-14 09:49
跟您对比,我长得太缓慢了

[s: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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