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婧琪)连日来,记者接到多位市民反映称,自己在消费过程中遭遇欺诈,不知该如何维权。对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欺诈时,有权要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
昨日,市民刘女士在自家楼下的小超市购买了两瓶正在搞促销的洗发水,拿回家后发现竟是过期商品。“买的时候没细看,准备用时才发现限制使用日期为2014年1月底。”刘女士随即将两瓶洗发水拿回超市“讨说法”。超市老板确认商品过期后称会将刘女士购买商品的钱如数退还,但不会作任何赔偿。
无独有偶,市民江先生前几天在市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两斤新鲜猪肉,标价为15.5元/斤。可买回家后他发现,结账单上的猪肉价格并非15.5元/斤,而是16元/斤。但由于觉得麻烦,江先生最终放弃向商家讨说法。
对此,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法》,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把赔偿的最低数额确定为500元。“商家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所售商品缺斤短两、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是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等,都属于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要求赔偿500元。”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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