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 庄薇 温展翔
物业公司员工正在清洁地面,业主踩在积水上滑了一跤,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状告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业主获赔2万余元。
业主在小区滑倒向物管索赔14万元
住在某高档小区4座的业主张先生回忆,事情发生在2013年3月11日上午,当他走近4座一楼的门禁时,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正在清洁地面,地上有积水及清洁剂形成的一层泡沫,他脚下一打滑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了18天,经伤残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12月,张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先生诉称,物业公司有责任向小区业主提供安全服务,是物业公司员工的行为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他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4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员工在进行物业清洁时,事发大楼门口的墙上明显地设置了“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标志。张先生作为一个33岁的成年人,其滑倒完全是对自身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所导致,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面对当事双方针锋相对的观点,市法院主审法官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录像发现,其实原被告双方都有所隐瞒。视频监控显示:案发当天,张先生穿着一双“人”字型拖鞋走在小区路上,当时物业公司员工在清洁地面,地面上确实有水迹。张先生经过此处时,眼看有其他业主刚好从楼内门禁出来,他即刻来了个试图抢门的动作,结果脚下打滑,摔得四脚朝天。张先生在事发地点滑倒时,未见在地面上放置有足够引起重视的安全警示标志。原来,物业公司提到的地面上的防滑安全警示牌是清洁后才放回去的。
判决:业主有过错 承担主要责任
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公共配套场所进行清洁的义务和责任。在事发时,物业公司进行清洁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其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负起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原告摔倒的位置为业主进入物业的必经之路,保洁员工拖地造成地面湿滑后,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摔倒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地面是否存在异常尽到注意义务,也应知道穿着防滑功能远逊于普通户外用鞋的“人”字型拖鞋在户外快速行走存在危险性,且有“抢门”的行为,这一行为与自身摔倒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原告应对自身滑倒致伤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市法院最终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96.4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4496.43元。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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