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邝女士和杨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去年,邝女士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其与丈夫离婚,并要求对方偿还7500元,理由是杨先生婚前借的15000元婚礼筹备金,系其个人婚前债务,被告却以婚后工资收入偿还,而被告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辩:被告杨先生辩称,婚前所借钱款用于双方结婚时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经斗门法院查实,杨先生婚前虽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15000元,但该15000元系原、被告共同举行婚礼时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婚后已共同清偿。原告主张15000元为被告婚前债务,诉请被告还款75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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