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民政局关于捡拾一名男弃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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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伐 发表于 2014-1-24 11: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3月28日,在增城市正果卫生院斜对面(圭湖村路口)的地方捡拾一名男弃婴。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该婴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认领。逾期无人认领,我局将依法安置。


    特此公告

增城市民政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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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早晨 发表于 2014-1-24 12: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3月28日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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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护肤 发表于 2014-1-30 0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的事.2014年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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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写诗 发表于 2014-1-31 19: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要用“捡拾”一词呢?当人是物品吗?应该要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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