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赵春知 李欣)认识三天就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就“闹”离婚。这样一桩看似有些草率的婚姻就发生在马某和郭某沙身上。日前,马某诉郭某沙离婚纠纷一案在市法院审理完毕。认识三天就登记结婚,仓促!
2013年7月9日,马某与郭某沙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1日,二人在增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在家庭琐事及共同居住问题上意见不一,双方产生一定的矛盾。马某认为彼此性格不合,要求离婚;郭某沙则表示对马某有感情,双方经过磨合会和好,不同意离婚。
为此,2013年10月18日,马某向市法院起诉离婚。
男方: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和好的可能”
马某诉称,双方在婚前没有充分的了解认识就仓促登记结婚,彼此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婚前基础。婚后的郭某沙一方面由于性格比较小气、冷漠、性情暴躁及多疑,经常因生活琐事与他日夜争吵,尽管他多次忍气吞声,也都无济于事,双方根本无法进行任何良性沟通协调;另一方面,郭某沙从结婚至今都没有尽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反而长期到外面吃喝玩乐,不务正业且从不顾家,并且从不尊重及不孝顺他的父母亲,反而恶言相向,毫不留情,这也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至今都没有进行过夫妻共同同居生活,均处于分居状态,长期没有任何沟通和联系。这样没有感情、没有夫妻之实的生活状态已使他身心俱疲、度日如年,甚至对这段婚姻产生恐惧及绝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就没有和好的可能。
“女方结婚是为了获取征地补偿款”
马某甚至认为,郭某沙之所以和他结婚是带有不正当目的。“当时,我所在村、社土地及房屋正在被征,郭某沙就想通过与我结婚这种形式来获取征地补偿款,所以我们的结婚完全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夫妻之实。”
马某表示,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沙私自取得了由马某所在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共计74800元,他认为上述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却被郭某沙私自取走了并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花费当中。因此,郭某沙应依法返还上述征地补偿款的一半共计37400元给他。
女方:性格和观念的磨合需要时间
郭某沙则辩称,就是因为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三天,比较仓促,所以彼此在性格和观念上的磨合需要一段时间,她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她是本着如何与马某过日子的态度才登记结婚的,她对马某还是有感情的,所以很多生活中的矛盾是需要通过互谅互让解决的,而马某很多时候都以沉默来面对她,从来不与她主动沟通。她也从没有与马某父母吵过架,相反是一个很孝顺的人。
郭某沙还说,夫妻之间并不是谁对谁负责和义务,而应该是双方共同付出和努力。马某结婚后一直未从事任何工作。相反,她则为了与马某在一起,放弃了在顺德的工作。而双方由于没有摆结婚酒,正在择日子,所以还没有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谈何顾家?
“马某与我结婚,无非是想多一个户口能多拿一些拆迁补偿,现在反过来说是我带有目的才结婚,真让人笑话。”郭某沙认为,既然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就应该想着如何共同过好日子,而不是利用完她就把她甩掉,本来双方已计划好农历十二月摆结婚宴的,现在搞成这样,双方都应该反思一下。
法院: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不准予离婚
市法院认为,马某、郭某沙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因此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隔阂在所难免。目前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主要是了解和磨合不够所造成,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郭某沙有与马某和好及共同居住的愿望,马某应给予郭某沙一次机会。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做到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及时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是完全有可能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予马某与郭某沙离婚,且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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