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卫生局原副局长获刑5年 自首后退出赃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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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整理 发表于 2013-9-27 11: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李欣玥 近日,原广东省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何伟明,因被认定在1996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节日礼金,或在为他人调职、升职期间收受贿赂款,共计25万元,被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构成受贿罪,维持原判5年的刑期。

    自首后退出赃款40万元

    该案一审萝岗区法院认定,1995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伟明任广东省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2006年6月6日起,何伟明被免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从2007年4月5日起协助增城市卫生局局领导开展工作。

    第一宗受贿事实发生在2003年至2012年间,何伟明利用担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陈某兰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000元,为上述人员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利益。

    第二宗受贿事实发生在1996年至2012年间,何伟明利用担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增城市荔枝节期间收受增城市卫生局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练某飞等19人贿送的节日礼金共计人民币183000元。

    2012年5月19日,何伟明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何伟明已构成受贿罪,其自首、退赃情节可获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25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节日慰问金被认定为贿款

    一审宣判后,何伟明不服上诉,认为在第二宗受贿指控中,其自1996年至2012年长达17年期间在春节、中秋节、增城市荔枝节期间收受的183000元属于各单位给予的节日慰问金,且其于2006年6月已被免去副局长职务,其并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过利益,故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贿赂款性质。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该笔18 .3万元的款项系下属单位基于其身份所送,性质不同于亲属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故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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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836 发表于 2013-9-27 11: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主动退赃都40万了,查到的才25万?数额出入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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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523 发表于 2013-9-27 12: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2836 发表于 2013-9-27 11:57
奇怪,主动退赃都40万了,查到的才25万?数额出入好大~~~~~~~~~

你唔系甘傻怕,认为数字系真的?我一直都唔认为系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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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座 发表于 2013-9-27 14: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秤座 于 2013-9-27 14:20 编辑

广州何副局长被判无期。更惨。从天堂跌到地狱。
何靖被判无期.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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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大只 发表于 2013-9-28 09: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s:85]。。 腐败。。 去深圳坐几年别墅就出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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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799449 发表于 2013-9-28 1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大大只 发表于 2013-9-28 09:18
。。 腐败。。 去深圳坐几年别墅就出来啦。。

哈哈,对对对,到时系入面识翻几个更猛葛领导,出到来一样风生水起[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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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柴一哥 发表于 2013-9-28 10: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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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chengxinren 发表于 2013-9-28 13: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情何以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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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0378 发表于 2013-9-28 16: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LZ还是上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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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特务 发表于 2013-9-28 20: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原正局长也没这个数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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