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李欣玥 近日,原广东省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何伟明,因被认定在1996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节日礼金,或在为他人调职、升职期间收受贿赂款,共计25万元,被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构成受贿罪,维持原判5年的刑期。
自首后退出赃款40万元
该案一审萝岗区法院认定,1995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伟明任广东省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分管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2006年6月6日起,何伟明被免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从2007年4月5日起协助增城市卫生局局领导开展工作。
第一宗受贿事实发生在2003年至2012年间,何伟明利用担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行贿人陈某兰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000元,为上述人员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利益。
第二宗受贿事实发生在1996年至2012年间,何伟明利用担任增城市卫生局副局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春节、中秋节、增城市荔枝节期间收受增城市卫生局下属医疗单位负责人练某飞等19人贿送的节日礼金共计人民币183000元。
2012年5月19日,何伟明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何伟明已构成受贿罪,其自首、退赃情节可获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25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节日慰问金被认定为贿款
一审宣判后,何伟明不服上诉,认为在第二宗受贿指控中,其自1996年至2012年长达17年期间在春节、中秋节、增城市荔枝节期间收受的183000元属于各单位给予的节日慰问金,且其于2006年6月已被免去副局长职务,其并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过利益,故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贿赂款性质。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该笔18 .3万元的款项系下属单位基于其身份所送,性质不同于亲属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故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