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派潭一未报先建楼房的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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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圆夜 发表于 2013-9-19 15: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查,位于增城市派潭镇万能村上二合作社圆岭仔(土名)的1幢楼高3层、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上述违法建筑物未报先建,已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请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告期内(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权属证明资料以及房屋报建审批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到增城市派潭镇人民政府派潭城管中队(地址:增城市派潭镇文政路20号城管中队办公室,电话:82820328)主张权利和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人主张权利和接受处理的,我府将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特此公告


派潭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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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发表于 2013-9-19 15: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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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shi1312 发表于 2013-9-19 17:1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声大雨点小,上一年就这样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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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顿将军 发表于 2014-1-25 23: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声大雨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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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水一号 发表于 2014-1-27 17: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情况是很复杂的,比如:违建者与负责拆违者是老同学、老朋友、亲戚、共同利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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