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1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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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丝 发表于 2013-9-17 1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我市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增府[2010]1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工商业户或流动摊贩,分别由工商或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或林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门查处辖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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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座 发表于 2013-9-18 11: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动真格了。年年如此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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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么都不是了 发表于 2013-9-18 11: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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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难民 发表于 2013-9-18 12: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意识不危险性容易烧山,政府宣传不够,执法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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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ong 发表于 2013-9-23 02: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个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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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朋狗友 发表于 2013-9-23 18: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生产就没人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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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秤座 发表于 2013-9-25 09: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也是满天飞![s: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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