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货店销售进口药品属违法 或判刑并处罚金

[复制链接]
细致 发表于 2013-9-11 11: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药监部门联手打击药品违法犯罪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近期,我市公安和药监部门联合开展药品违法犯罪执法行动,行动主要针对港货店违法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进口药品现象。

    据了解,随着进口食品、奶粉、药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和追捧,我市出现了不少港货店、代购店。除了进口零食、护肤和洗浴用品外,大多数港货店都有销售诸如“黄道益活络油”、“肚痛整肠丸”、“德国消石素”等进口药品。然而,很多经营者并不知道,这些在港澳地区药店合法售卖且热销的药品,如果未经过内地药品管理部门检验,没有进口药品资格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这类药品按销售假药论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少港货店都将活络油、保婴丹、止咳水等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摆在商店显著位置销售,而且都有大量存货,很多港货店经营者对自己销售进口药品触犯法律的行为并不知情,甚至有人将药品广告直接放在商店门口,也有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以为无人查处。据执法人员调查,港货店里所谓香港购进的进口药品,很多是从“水客”手中购买,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也无法保证药品的来源和质量,患者购买并使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隐患。警方呼吁,广大经营者应自觉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消费者应到正规药店购买药品,购买进口药品时,要仔细查看外包装是否有进口药品资格证号或者药品产品资格证号。市民如有发现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可拨打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2636001,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相关法律: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进行修订,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不管数量多少,是否造成后果,一律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1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增城日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新居民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