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增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增府办函〔2013〕24号),将由增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组织工商、公安、科经信、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整治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从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
二、整治对象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站(点)、社区回收网点。
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凡无证照经营的,自通告之日起自行停止经营活动。经营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无照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取缔。
四、从事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或者环保、消防等要求的,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组织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工商、环保、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回收禁收物品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不登记或者不按要求保存登记资料的,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增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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