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贵荣)土沉香为瑞香科常绿乔木,是我国特有的珍贵药用植物,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近日,村民陈某冲、陈某均因私自采伐、毁坏土沉香木,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3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款1万元。
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冲伙同几名村民,为取得珍贵树木土沉香树油牟利,以1万元的价格,向另一村民收购生长于派潭镇刘家村犁头咀自然村后龙山的一棵土沉香树,在未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该棵土沉香树整株砍伐牟利。被伐林木蓄积量为2.1027立方米。2011年5月28日至6月13日,被告人陈某冲又伙同陈某均等村民,先后到派潭镇派潭村、正果镇庙尾村等地,使用刀锯盗割土沉香树。陈某冲非法毁坏土沉香树共计5棵,陈某均非法毁坏土沉香树共计2棵。
陈某冲和陈某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起案件的办理,凸显了我市保护绿色生态环境,严厉整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决心。
法律警示
采伐即使是自家种植的珍贵树木也需经过林业部门的审批许可,如若不然,就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体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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