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建设,坚决制止在核心区内抢建、扩建、翻新坟墓、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65平方公里范围。
二、凡是在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都属违法行为。在上述范围内违法抢建的坟墓,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和清理,恢复原状,并且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否则,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强行拆除和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追究坟主法律责任。
三、凡是在2012年12月24日起对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历史旧坟进行翻新扩建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貌,否则不予补偿。
四、严禁坟主擅自迁坟异地违法重葬,违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起葬火化、迁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坟主法律责任。
五、各镇街要加强对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范围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发现抢建、扩建坟墓和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拒不听劝阻、聚众闹事、阻挠行政执法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不得为违法抢建、扩建坟墓和擅自迁坟异地重葬的行为向执法部门打招呼、出面讲情,不得阻挠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工作。
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制止抢建、扩建、擅自迁坟异地重葬工作不力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八、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抢建、扩建、擅自迁坟异地重葬行为予以举报。举报联系人:刘浩松(市民政局)联系电话:15876579302。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增城市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