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公安局通告(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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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发表于 2013-5-13 14: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中查扣交通违法车辆一批,现已超过30日,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仍未向我局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现敦促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即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到我局交警大队各中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详情点击数字报链接:

增城市公安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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