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上完晚自习后,行至校内高低不齐的石阶处,一个趔趄,增城学生胡某源摔成了十级伤残。事后,围绕对学校的追责问题,广州中院一锤定音:学校要承担七成责任。
2011年9月18日晚,16岁的增城技校2011级园林班学生胡某源上完晚自习返宿舍,在教学楼外的草坪石台阶不慎跌倒。次日,胡某源因腰部疼痛不能上课告知老师并请假。但数天后,他发现腰部疼痛越发明显,且伴有腿部发麻、无力等症状,先后到医院诊治,一个多月后仍无根本好转。2011年11月14日,中山大学附属一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伴骺环骨折,胡某源在该院住院治疗至当月23日出院。胡某源先后共用去医疗费5.8万余元。
2012年6月,胡某源状告学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增城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结果显示:胡某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胡某源的受伤是由于校园内事发处的石条阶梯高低不齐,加上路面凹凸不平及晚上路灯照明光线不够等因素造成,增城技校显然未能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此意外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担责七成;学生胡某源自身应承担三成责任。
增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增城技校共须赔偿胡某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5万余元。近日,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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