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国房告字[2013]22号
根据增城市人民法院(1998)增法执字第763-7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1998)增法执裁字第763-7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我局将协助办理(增)国土(91)用地字55号及(增)国土(92)用地字12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转让手续,因协助执行中无法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我局拟注销使用权人增城县农机总公司位于增城市仙村镇沙滘村大洲(土名)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增)国土(91)用地字55号及(增)国土(92)用地字126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土地利用管理科(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书面提出,或向增城市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我局将注销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
特此公告
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