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顾丽娟)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判决超出交强险无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由事故双方共担责任。
2012年2月25日9时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市荔新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沙埔飞华厂路段时,该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胎被刺破后失控撞向路中心水泥分隔设施,与站在路中心水泥分隔设施旁的行人李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把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为获得损害赔偿,李明某的家属以客车司机李某及车主谢某为被告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提出复议,但此次事故确已造成李明某死亡,的确给李明某的家属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李明某、李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法官表示,该案正是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意外风险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风险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分配,合理分配损害,判令超出交强险无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由事故双方共担责任。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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