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医院的“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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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的玫瑰 发表于 2013-3-7 16: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旁观者不明事情真相不作表示。人在做天在看,好人有好报,坏人有天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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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5 发表于 2013-3-7 16: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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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侠 发表于 2013-3-7 2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s: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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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迈装饰 发表于 2013-3-8 1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s: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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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糟糟~ 发表于 2013-3-8 18: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伯,你建那么多个账号来发帖,炒贴,这不是浪费资源么?忙死人家家园网的管理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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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糟糟~ 发表于 2013-3-8 18: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xwf 发表于 2013-3-7 12:55
我相信楼主说的并非空穴来风,人家无源无故怎么会诽谤他呢,怎么不诽谤别人。还有这个“不得不打抱不平 ”光 ...

你是没文化还是没长眼睛啊。那个楼主才是尖酸刻薄,死缠烂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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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 发表于 2013-3-9 21: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s: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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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地带 发表于 2013-3-10 16: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医院都是以钱带头的,不要讲那个医生是好是坏,都一个叼样。[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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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打抱不平 发表于 2013-3-10 19: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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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恩 发表于 2013-3-10 23: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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