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萝岗区段)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拟定了《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萝岗区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期限为30天,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2月14日止。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萝岗区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公示期内及时向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书面提出。
特此公示
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地址:广州科学城揽月路66号三楼319室
联系电话:32068874
附: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萝岗区段)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征收人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萝岗区段)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公布的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为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萝岗街道办事处、联和街道办事处、九龙镇人民ZF分别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签约期限
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项目范围内商业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二)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四、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按市场价值评估确定,先由征收部门从区评估机构库中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与征收部门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公证或中介机构从区评估机构库中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评估价低于如下标准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商业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
马路面首层:15000元/平方米;
二层以上部分:9000元/平方米
2、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5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4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3000元/平方米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货币补偿。
(四)“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商业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奖励的80%给予补偿。
2.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商业货币补偿标准及搬迁奖励的70%给予补偿。
按本款第1、2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五)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区人民ZF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2.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0%的搬迁时限奖励。
(六)商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其提供的纳税账册等合法经营资料进行评估补偿,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根据其营业场所面积,按30㎡(含30㎡)以下的3000元/户、30㎡至50㎡(含50㎡)之间的15000元/户和50㎡以上的24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
五、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将在岭头安置区、广汕路“勤天•智品尚城”商品住宅小区和镇龙地区安置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单价按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进行结算。属于公用分摊的超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2000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套内建筑面积的,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二)“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途进行调换。
(三)选房顺序
1.住宅房屋选房顺序: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分三个阶段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摇珠确定选房顺利,并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顺序证明》。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选定安置房。
第一阶段: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40天内签订协议的;
第二阶段:在一阶段结束之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的;
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
(四)征收奖励
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标准一致。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月20元/平方米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发放至征收部门通知选择安置房屋之日后90日止。
六、房屋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处房屋3000元的搬家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迁移费等在内)。选择期房安置的,给予双程搬迁费。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