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头三天 不能用补休抵消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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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动 发表于 2013-1-28 10: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陈婉婷)春节期间,会有不少市民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昨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2月9日至11日(除夕和正月初一、初二)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来抵消加班费。

    据悉,今年春节假期是从2月9日开始到2月15日结束,其中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这3天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安排调休。若2月12日至1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若无法安排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按目前我市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除夕至年初二这3天加班的,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53.48元(51.16×300%);年初三至年初六这4天加班的,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02.32元(51.16×200%)。若7天都加班的,则至少可拿到869.72元加班工资。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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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石公 发表于 2013-1-29 01: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春节假期头三天 不能用补休抵消加班费

内容劳动部门有无去查得个讲有用吗?有本事就去查下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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