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钟林威 通讯员王绮怡)记者从新塘海关获悉,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的2012年第53号公告,该关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部分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
新塘海关在公告中明确,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通关模式。据介绍,公告所称B类生产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有关规定,适用B类管理且经海关审核企业类型为生产型的企业。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