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相关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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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 发表于 2012-11-7 1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否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没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有关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指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权益受保护的前提是其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该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即:承包方要利用承包土地从事生猪养殖,除应符合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外,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在非禁养区范围内,必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等手续、取得排污许可、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承包方方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生猪养殖。

    问题2:承包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养猪和随意建造养殖设施?是否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答:承包的土地是农用地,也不可以直接用于养殖和随意建造养殖设施。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审批才可以建造养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按农业用地管理的,仍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该通知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的养殖场的禽畜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我市提出的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依法依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养猪场进行规范整治,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养猪场(户)都必须规范整治。

    问题3: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否违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中关于“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的规定?

    答:(1)由于近几年周边东莞、博罗、黄埔等地区的规范整治养猪场,增城目前聚集了7000多家散小乱养猪场,再无序发展下去,当地居民村民企业的生产、生活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在增城7000多家猪场中,有相当部分是各种各样的外来人员在租地承包养猪,真正本地农民商业化的养猪比例不大,本地干部、村民涉及养猪产业的,大部分也只是出租土地和猪场。
   (2)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散小乱养猪场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投诉越来越多、反映越来越强烈的问题,对其进行规范整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意愿;二是散小乱养猪场存在极大的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隐患,必须进行规范整治;三是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更是养猪业的根本出路。与《意见》中关于“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的规定不冲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养猪场进行规范和整治,并未违背国务院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养猪。

    问题4:农民如何养猪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答:农民只要办理好生猪养殖的相关手续,其从事生猪养殖的合法权益就一定受国家法律保护。兴办生猪养殖场的手续有:(1)向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①镇街提供的规划选址等意见;②市国土房管局的用地意见书;③市环保局审批的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④市林业园林局的林地用地意见书;(2)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应向市发改物价局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手续;(3)需申请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应向市农业局提交材料和申请;(4)市农业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问题5:目前,我市散小乱养猪场主要存在哪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

    答:(1)在禁养区内从事生猪养殖;(2)现规范整治的养猪场绝大多数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同时养猪户也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部分养猪场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的约定和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问题6:组织5人以上集体上访,是否违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组织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查实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治安及刑事责任。

    问题7:政府对集体上访的处置方式,如事后公安部门找相关人员问话等行为是否妥当?

    答:《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35号),也对公安机关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对到省、广州市、我市集体上访并违反信访规定的养猪户,我市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作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教育劝导工作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对劝导、批评和教育后仍无效的,由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采取措施,是完全依法依规办事,并无不妥。

    问题8:作为信访人代表,应如何代表养猪户通过正确的途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

    答:有正式委托手续的信访人代表,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派出不超过5人为代表依程序逐级向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如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四个不准”,即:不准越级集体上访,不准串联上访,不准扰乱公共秩序,不准打砸抢烧。

    问题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否已经正式实施?我市的规范整治政策,是否与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抵触?

    答:据了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尚未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媒体上公布的只是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有关补偿的规定是指对手续齐全、合法养殖的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我市规范整治的养猪场,只有极少部分办理了有关申报手续和证照,极大部分均为违法建设,且政府已给予足够的猪只处理、搬迁时间和搬迁奖励,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问题。我市规范整治政策与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抵触。

    问题10:根据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新塘镇张某某等人对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相关法律文书不服申请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认定本次规范整治工作违法?

    答:信访人提及的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新塘镇张某某等人对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相关法律文书不服申请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只是市政府纠正下级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并未否定张某某等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性质。市政府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纠正,充分说明了市政府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需依法进行,并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只要是违法行为,就要依法查处。事实上,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相关执法部门对张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已立即依法重新启动程序进行查处。我市此次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严格按有关程序依法开展的。因此不能用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来否定此次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的合法性。

    问题11:规范的生猪养猪场需符合什么条件?办理什么手续?

    答:规范的生猪养殖场应实行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2)具备农业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3)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条件;(4)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6)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7)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的手续有如下几方面:(1)向市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①镇街提供的规划选址等意见;②市国土房管局的用地意见书;③市环保局审批的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④市林业园林局的林地用地意见书;(2)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应向市发改物价局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手续;(3)需申请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应向市农业局提交材料和申请;(4)市农业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问题12:养猪户的承包(转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依法依规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做到人性化、给出路。如生猪养殖户的承包(转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行协商解决,同时街镇部门帮助调解,养猪户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可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养猪户的小孩正在我市中小学读书的可以继续在我市读书;对规定时间内清拆的将给予一定奖励;政府大力鼓励本地村民养猪户从事各种合法经营活动和灵活就业,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问题13:如何看待省畜牧部门某领导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关于拆养猪场的言论?

    答: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国家一直有鼓励养猪的政策,《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规范养猪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市支持在非禁养区且土地、环保、动物防疫等手续齐全的生猪养殖;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驻,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优质的放心肉、安全肉。规范整治散小乱、无牌无证的养殖场,是严防破坏土壤、污染水源、毒化空气的有效措施,是严防出现“瘦肉精”猪肉、病死猪流入市场的有效保证。我市规范整治的散小乱养猪场绝大多数是无牌无证的,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能给予补偿。

    问题14:政府一边拆养猪场,一边又大规模建设大中型养猪场是否周全?

    答:据最新统计,我市出栏的生猪,只有20%供应我市使用,有80%调卖到其他地区。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因为散小乱养猪场设施简陋、无牌无证、乱排乱放,污染土壤、水源及空气,滋生“四害”,是我市广大群众投诉越来越多,反映越来越强烈的问题,是一项保民心、顺民意的工作。我市在规范整治的同时,大力发展和培育一定数量的中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企业,确保生猪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更优质、更廉价的放心肉、安全肉。

    问题15:无牌无证散小乱养猪场在增城存在多年,现在才整治,政府部门是否失责?

    答:①我市2005年共有生猪养殖场(户)1850家,2009年达到3125家,据最新统计,目前已达7000多家,并有蔓延之势。如果再不开展规范整治,增城将有“生猪围村、猪场围城”的危险。②我市从2006年以来一直都在积极开展散小乱养猪场的规范整治工作,2010年亚运会期间也清理了大量主干道两旁及城区周边的养猪场。③增城1600多平方公里,不可能容纳全国960万平方公里内各地的人涌进增城进行散小乱无序的养猪,也不可能让本地的领导干部村民无序地遍地开花地散养。④今年的规范整治养猪场工作,也坚持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给够养殖户整治搬迁时间,给够充足的过渡期,顾及了养猪户的利益。规范整治中坚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会会员率先带头,给群众树立榜样,政府是积极作为的。

    问题16:在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过程中,是否存在养猪户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家属、亲戚朋友,被牵连停职、停薪、解雇的情况?

    答:我市在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过程中,动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起带头作用:本人涉及养猪及相关产业链的,带头规范整治;亲属、朋友涉及养猪及相关产业链的,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配合规范整治工作。并不存在养猪户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家属、亲戚朋友,被牵连停职、停薪、解雇的情况。至于在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过程中发现个别领导干部存在官商勾结违法违纪行为,我市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均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不存在被牵连停职、停薪、解雇的任何情况。这充分说明了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依法依规开展的,不管是谁,只要违法违纪,一定依法依规处理。
    问题17:政府是否禁止养猪,强拆农民养猪场?     

    答:政府从未禁止农民养猪,政府鼓励发展规范化生猪养殖事业,但坚决反对无序地、不符合规范地乱养。我市根据国家、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和《增城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划定的禁养区内是不准养殖生猪的,只能在非禁养区内有条件地规范养殖,但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向城乡规划、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及村、镇街申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在禁养区养殖或未办用地、环保、动物防疫等手续的散小乱养猪场进行规范整治,对那些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养猪场依法予以保护。养猪场是在养猪场户签订相关协议书(承诺书)的前提下进行拆除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问题18:我市政府是否截留克扣国家给能繁母猪补贴款?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是否与近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相冲突?

    答:我市政府从未截留克扣国家给能繁母猪补贴款,饲养了能繁母猪的养猪场户均可到农业部门申请能繁母猪补贴款。如2007年能繁母猪66227头,每头补贴50元,共补贴331.1350万元;2008年能繁母猪94514头,每头补贴100元,共补贴945.1400万元;2011年,我市能繁母猪100461头,每头母猪补贴100元,共补贴金额1004.61万元。今后我市也会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落实好繁母猪补贴款的发放,因此,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与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的指导意见根本不相冲突。

    问题19:政府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实行奖惩结合,具体如何给予奖励?

    答: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实行奖惩结合。其中,按要求期限将能繁母猪(公猪)迁离增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并同意实施关闭清拆的养猪场(户),依照《增城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户)搬迁能繁母猪(公猪)奖励方案》及有关协议约定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关闭清拆时段分设三个档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关闭清拆养猪场并将能繁母猪(公猪)迁离增城的,以每头1000元的标准按照核定的能繁母猪(公猪)存栏量给予养猪场(户)奖励;在2013年3月31日前关闭清拆养猪场并将能繁母猪(公猪)迁离增城的,以每头800元的标准按照核定的能繁母猪(公猪)存栏量给予养猪场(户)奖励;在2013年6月30日前关闭清拆养猪场并将能繁母猪(公猪)迁离增城的,以每头600元的标准按照核定的能繁母猪(公猪)存栏量给予养猪场(户)奖励[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在2013年4月1日后关闭清拆养猪场的,不再给予奖励]。

    问题20:政府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否为了集团经营,垄断肉食市场?

    答:政府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从增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出发并依法依规开展的,不是为了集团经营,垄断肉食市场。近年来,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我市在规范整治的同时,发展和培育一定数量的中大型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这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肉、安全肉和杜绝瘦肉精、潲水油、病死猪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垄断肉食市场的行为。

    问题21: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否损害肉食市场稳定,破坏农村农民经济建设?

    答:不是。我市养的生猪大部分销往外地,据统计,目前在我市养殖又供应我市使用的生猪只占我市实际生猪养殖数量的20%,有80%的生猪调卖到其他地区。我市一手抓规范整治,一手抓大力发展和培育一定数量的中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企业,确保充足的生猪供应量,不存在会损害肉食市场的稳定。通过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反而能够促进农村农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不是所谓的破坏农村农民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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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 发表于 2012-11-7 1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22: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谁得益,谁不得益?

    答: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一方面能还老百姓一个安居乐业的好环境,另一方面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安全肉,是保护增城的长远发展,更是保护增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所以得益者是增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及子孙后代。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触及到的是那些未办用地、环保、动物防疫等手续的养猪户和养猪产业链中的饲料店、兽药店、“瘦肉精”厂、出售潲水的食肆及制售潲水油的人、收购销售病死猪的人等一条产业链的切身利益既得者,影响到了他们的利益。这些人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阻挠散小乱养猪场的整治。
    问题23:2011年是全国生猪肉价疯狂飙升,国家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业,地方政府亦是如此,而今年地方政府却以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能力为由,大力宣传年底拆除养猪场,这是否有矛盾?

    答:(1)我市散小乱养猪场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投诉越来越多、反映越来越强烈的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市共有养猪场(户)1850家,2009年达到3125家,目前达到7000多家,并有蔓延之势。绝大多数散小乱养猪场规模小、设施简陋、无牌无证、乱排乱放,且靠近居民生活区,以工业垃圾为燃料,造成土壤污染、河水变黑、蚊蝇孳生、臭气熏天,老鼠和蟑螂遍地。老百姓强烈不满,长期投诉,强烈要求规范整治。(2)散小乱养猪场存在极大的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三大隐患:①提炼潲水油;②使用瘦肉精、滥用抗生素;③收购或贩卖病死猪。我市石滩镇三江片区被广州市确定为2011—2012年度食品安全警示区域和“三打”重点区域,已经为我市敲响了警钟。今年以来,我市相关部门共查处病死猪肉10000多斤,令人触目惊心。(3)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更是养猪业的根本出路。规范的目的,是实现我市生猪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由散小乱、无序落后的养猪场到中大型、现代化、规模化的养猪场,打造我市绿色、环保、高效的生猪养殖品牌,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安全肉。(4)增城市政府从来都鼓励规范性发展生猪养殖事业,但坚决反对无序地、不符合规范地乱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规范生猪养殖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对于在非禁养区内,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有用地、环保、动物防疫等合法手续的生猪养殖场是支持的。由此可见,我市基于上述原因开展的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与国家发展生猪养殖业的政策是没有矛盾的。

    问题24:2011年鼓励发展养殖,今年却要拆除,是否会造成某些养猪户血本无归?

    答:(1)我市一直以来均执行上级相关的养殖政策,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生猪养殖场进驻,但坚决反对无序地、不符合规范地乱养。(2)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开展规范整治,从2005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就我市养猪业的发展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开始实施生猪养殖整治工作,2005年底到2006年,共关闭清理了200多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养猪场;2010年亚运会期间也清理了大量主干道两旁及城区周边的养猪场。(3)在规范整治时间上做到人性化、给出路,不搞一刀切,禁养区的规范整治时间为2012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规范整治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底。我市目前存在的养猪场,只有极少部分办理了有关手续,绝大部分为违法建设,且政府已给予足够的猪只处理、搬迁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问题。

    问题25:2012年7月9日,南方都市报以多元资本入驻,壹号土猪扩产为标题,表示广州大力发展土猪产业,而增城却要拆除普通养猪户,这种出入如何得到解释?

    答:我市本次规范整治的是散小乱养猪场,与发展土猪产业没有矛盾。我市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生猪养殖场进驻。我们提倡“生态养殖、规范养殖、规模养殖、现代养殖”,只要是符合以下条件的都支持发展,包括土猪产业:(1)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在非禁养区内;(2)具备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3)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位于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纳污范围的,具备污水接入市排污管网的条件;(4)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设施;(5)有相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6)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7)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问题26:某地有官员宣称自己早拆除有补贴,大多数宣传则没有,这又作何解释?

    答:(1)增城现有绝大多数的养猪场都是无牌无证,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不是合法权益,是不能补偿的。(2)我们在规范整治时间上是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禁养区的整治时间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一般规范整治完毕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年底。过渡时间足够养殖户妥善处理猪只。(3)实行奖惩结合。其中,按要求期限将能繁母猪(公猪)迁离增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并同意实施关闭清拆的养猪场(户),依照《增城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户)搬迁能繁母猪(公猪)奖励方案》及有关协议约定对其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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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7:通知宣传是今年年底拆除,而前几天政府带领20余人,没有任何文件,强行拆除猪栏,这是否违反法律?

    答: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将坚持“一场一策”,给时间给出路,给予养猪户充足的过渡期,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要求在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关闭清理,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有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前关闭清理;位于生猪禁养区外的生猪养殖场(户),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规范整治,有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12月底。清拆养猪场是在养猪场户签订相关协议书(承诺书)的前提下进行拆除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经了解,我市不存在“没有任何文件,强行拆除猪栏”的情况。

    问题28:宣传拆除通知书上说明,禁养区外可以办理相关文件,而办理文件则达数种,每一种文件办理却比登天还难,这是否又是误导养殖户?
    答: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增城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对在我市兴办生猪养殖场(户)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生猪养殖业者办理相关手续,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合法开办养猪场的必备条件,不是误导养殖户。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粤农〔2008〕137号)明确规定:在我省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问题29:如此大动作拆除养殖户为什么没有补偿?难道是财政困难?养殖户大多数为农民,散养户,都属于底层阶级,拆除猪栏没有补助,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答:(1)增城现有绝大多数的养猪场都是无牌无证,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不是合法权益,是不能补偿的。(2)我们在规范整治时间上是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禁养区的整治时间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一般规范整治完毕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年底。过渡时间足够养殖户妥善处理猪只,不存在经济损失问题。(3)实行奖惩结合,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清拆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4)政府有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法劳动,增收致富。

    问题30:有地方媒体报道新闻说调查时,养殖户大力支持政府举措,损害自身利益的养殖户怎能说出这番话,特别是没有补助,这是否属实?

答:(1)散小乱养猪场对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多的隐患:①近年来,大量的散小乱养猪场受经济利益驱动,违规使用抗生素、违禁药物(包括瘦肉精)等,人吃了后身体慢慢积累大量毒素,容易造成疾病;②在增城市相当部分养猪场使用潲水养猪,并提炼出大量潲水油,这些潲水油都被人收购,流向了各种酒楼、餐厅、大排档及粮油批发市场,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极大威胁。③今年以来,我市相关部门共查处病死猪肉10000多斤,绝大部分都是这些散小乱养猪场流出的病死猪、私宰猪,令人触目惊心。(2)我市散小乱养猪场日益增多,造成环境污染已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散小乱养猪场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投诉越来越多、反映越来越强烈的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市共有养猪场(户)1850家,2009年达到3125家,目前已超过了7000家,并有蔓延之势。绝大多数散小乱养猪场(户)规模小、设施简陋、无牌无证、乱排乱放,且靠近居民生活区,以工业垃圾为燃料,造成土壤污染、河水变黑、蚊蝇孳生、臭气熏天,老鼠和蟑螂遍地。老百姓强烈不满,长期投诉,强烈要求规范整治。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绝大部分养殖户已经意识到了散小乱养猪场的危害性,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的规范整治工作。

问题31:有官员透露,赶走这些养殖户,是为后面广州要建几个上万头猪场做铺垫,是真的吗?

答:(1)不是赶走养殖户,而是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在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是不准从事生猪养殖的。只能在非禁养区内有条件地规范养殖。现位于非禁养区内的养猪场,通过规范整治后达到相关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保留,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养殖,但相关人员可转型从事其他行业,市相关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就业培训、指导。(2)一手抓规范整治,一手抓大力发展规范化、现代化大型养猪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这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

问题32:养殖户多为外地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很多养殖户靠借债贷款养殖,欠款巨大,政府这样做逼入绝路,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答:(1)我市本次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本地人,外地人的养猪场都一视同仁,并且要求有参与生猪养殖的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商会会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规范整治养猪场。(2)增城现有绝大多数的养猪场只搭建简陋的棚架,且都是无牌无证的,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3)我们在规范整治时间上是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禁养区的整治时间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一般规范整治完毕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年底。过渡时间足够养殖户妥善处理猪只,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实行奖惩结合,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清拆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问题33:检疫费为什么由地方畜牧局定,说多少就是多少?

答:动物检疫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统一制定,不存在由“地方畜牧局定,说多少就是多少”的问题。我市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59号)规定,已将生猪产地检疫收费从原来3元/头降到2元/头;生猪屠宰检疫费国家规定应收4元/头,我市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规定,保持以3.5元/头的收费标准收取。

问题34:所有拆除通知、通告全为复印品,没有红章盖印,没有法律效应,是否可以不执行?

答:为了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的相关规定,我市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增城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的通告》等进行了全文发布,并在各养猪场所在场的显眼位置张贴,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其效力与原件同等。至于各类法律文书,各职能部门均是依法制作、送达的,目前,我们没有发现没有印章或原件的情况。

问题35:事情发生前,政府为何从未征求养殖户意见,仓促下发通告,后因养殖户反应强烈才下访征询意见?

答:增城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开展规范整治,从2005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就我市养猪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开始实施生猪养殖整治工作,2005年底到2006年,共关闭清理了200多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养猪场;2010年亚运会期间也清理了大量主干道两旁及城区周边的养猪场。一直以来政府都在加强生猪养殖审批管理工作,目前共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41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2家,其他绝大多数养猪场因为选址、环评、动物防疫等不符合规定,达不到发证标准。在制定《增城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实施细则》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意见,四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并听取了相关行业协会、养殖户代表的意见,并两次在增城政府网上进行了公示,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制定《关于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的通告》时,同样也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意见,并在增城政府网上进行了公示,征求广大群众包括养殖场户的意见。我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是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支持。

问题36:拆除养殖场牵扯合同,有些养殖户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几年租金,很多都是才签订,又是自筹资金建厂,损失又不言而喻。

答:生猪养殖场在没有取得用地、环保审批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兴建的养猪设施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且租赁或承包行为属于经济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当中涉及的租金纠纷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镇街积极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我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37:我曾通过网上给有关部门发送过邮件,均没有得到回复,无奈才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地方政府的不为民之举措。

答 :我市十分注重畅通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广大群众可便捷地通过走访、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逐级按程序向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诉求。在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工作中,我市各级政府都很注重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采取面对面的群众工作,耐心解答相关养猪业者的疑问,不存在你们反映的“通过网上给有关部门发送过邮件,均没有得到回复”等情况。

问题38:如果计算全市生猪养殖户的损失,没有补助一家至少损失数10万元乃至上百万元,4000多家的损失将达数亿元,如此大的损失谁来买单?

答:(1)增城现有绝大多数的养猪场都是无牌无证,在用地、建设方面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是不能补偿的。(2)相当部分的散小乱养猪场只搭建简陋的棚架,特别是近年涌进增城的外来养猪户,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投入。(3)我们在规范整治时间上是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禁养区的整治时间是从2012年4月至2012年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一般规范整治完毕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底。过渡时间足够养殖户妥善处理猪只,不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4)实行奖惩结合,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清拆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问题39:政府说基本上养殖场违法,按照政府的说法政府有违《物权法》法律,况且去年新建上千家养殖场,政府不管不顾,如今正是资金回报的阶段,出此政策是否符合?政府下发通知以后,全市养殖户面临危机及亏损的后果。

答:(1)我市本次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些散小乱养猪场绝大多数为“两违”建设、设施简陋、无牌无证、乱排乱放、破坏土壤、污染水源、毒化空气;这些散小乱养猪场以少数人的小利而损害广大群众的大利,严重地破坏我市的青山绿水环境。

(2)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开展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不能说政府不管不顾。从2005年开始,市有关部门就我市养猪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开始实施生猪养殖整治工作,2005年底到2006年,共关闭清理了200多家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养猪场;2010年亚运会期间也清理了大量主干道两旁及城区周边的养猪场。一直以来政府都在加强生猪养殖审批管理工作,目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41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2家,其他绝大多数养猪场均未取得合法的、齐全的手续。

(3)本次规范整治行动,将本着“以人为本、合理合法、合情合序、有理有据、依法行政”的宗旨,在规范整治时间上做到人性化、给出路,禁养区的规范整治时间为2012年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非禁养区规范整治时间为2013年6月底,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2013年底。过渡时间足够养猪场妥善处理猪只和安置,而且实行奖励措施,对在规定时间内清拆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问题在《增城市规范整治散小乱养猪场相关问题解答一》的基础上根据群众反映综合整理补充)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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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者 发表于 2012-11-10 2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就天下无滴,做就周身无力!石滩镇各村内大把小猪场,做领毒你有无去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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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iaoxun 发表于 2012-12-16 06: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广州算了不讲广州,讲广东还是不要讲广东讲我国,我国的现有养殖场有多少家能完全的遵照以下法规进行养殖的?真的想知道不是真的很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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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iaoxun 发表于 2012-12-16 07: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增城人我希望我的家乡越来越好
搞旅游业好事,不知道哪些人受益了?那些人受损了
搞环保好事,谁受益了?谁受伤了
搞扶贫,扶了谁,谁脱贫了?现在又是何样
努力吧,相信自己!
最穷的地方最穷的人
你们会好起来的
加油吧,不要把你们的意志磨灭了
面带微笑,保持自信
那一天会来的
因为你们已经在地底
路会找到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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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小子 发表于 2012-12-27 16: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平凡小子 于 2012-12-27 16:38 编辑

在增城市的领导们的英明领导下,增城的环境是越来越好了,这点我们都看到了。
扶贫项目是有了,可是扶到哪里去了?
搞旅游又是谁受了益?
要搞发展我们都支持,但是在这样贫困的的小地方不靠自己养殖谁帮我们脱贫,我们没犯法啊,都是靠自己的双手去做啊,为什么就不想想点实际的民生问题。
小孩上不起学,政府有关心过吗?扶贫政策是有了,有扶助到有困难的人吗?种种的问题为什么就不为我们想想呢?
那些人大代表们啊,你们是人们的代表啊,为什么不到人们当中来看看实际情况呢?
这样不但不能脱贫,会更穷了,表面上政府的工作是做漂亮了,有人升官了,有人笑了,下面的人快被逼死了
生态环境是要整治,但是不能一下把人们的生存的路给断了啊
难道我们听话的群众就得受欺负?有没有一个让大家申诉的平台
这样一次次的让群众对政府失去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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