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卢文友 通讯员曾法)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6年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近日,被告人黎某华再次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月11日凌晨5时许,黎某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我市增江街东桥东路东湖公园门口,强行将途经该处上班的被害人梁某拉上车,后驾车至附近的偏僻山路边,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梁某在车内发生性关系。事后黎某华驾车逃离现场。
2011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黎某华被抓获归案。据市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被告人黎某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加上被告人曾于2006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