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张杰 曾法
“逃亡的日子真的很难受,我不敢在同一个地方呆太久,不敢进大公司,不敢回家。在逃亡的13年里,我睡不好也吃不好,还经常做噩梦,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脑海里无时无刻不在回想那次罪行……”2012年3月6日,增城法院对在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自首的交通肇事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依法宣判。在庭审的被告人陈述阶段,杨某某声泪俱下,将埋藏在心底13年的痛楚一一诉说。
心急超车撞人致死
1997年,杨某某于广州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开始中学教师生涯,正当事业蒸蒸日上之时,一场意外发生了。1999年6月6日早上10时30分许,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我市新塘镇宁西往中新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宁西至中新公路7.9KM路段时,杨某某看见前方有一名老人(曾某某,男性)正骑自行车同向行驶。当时,杨某某以40公里/小时的速度准备超过自行车,岂料自行车突然一个左转弯,杨某某因来不及刹车,将老人撞倒在地。发生碰撞后,杨某某立即将受伤老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老人家属也相继赶到医院。老人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宣告死亡。
事后,杨某某与死者家属商量老人后事,并一同前去中新交警队做笔录。1999年6月10日,杨某某被增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死者家属要求杨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这对于家境贫困且又刚工作2年的年轻教师杨某某来说,实在无以支付。当时,杨某某无奈请求其所工作的学校先行垫付,然后再从每月的工资中予以扣减,却被校方拒绝。
1999年7月5日,增城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且摩托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骑自行车未靠右边行驶,骑车向左摆动时,没有注意避让后面车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边是懊悔不已而又无能为力,一边是严厉的法律裁判,杨某某最终选择了逃避。1999年8月,杨某某丢下工作和家人,踏上了逃亡之路,一逃便是13年。
逃亡路上身心备受煎熬
案发时,杨某某年仅24岁,有事业,有前途,但由于内心的恐惧和无知,杨某某选择了一走了之。可是,这一走就真的能换来他内心的平静吗?事实并不如此。
“逃亡的日子并不好受。”回忆起这13年逃亡的日子,杨某某感概地说。起初,杨某某流窜到了深圳,以在工厂打散工的形式谋生。当时的工资只有200元,但对于他来说已经足够,因为他害怕外出,能在车间流水线上机械、反复地做同一件事,对他来说就是最好的安排。每当停下来休息时,他就会胡思乱想,担心警察会找到他。13年里,杨某某从深圳辗转到多个地方,还去过北京,天南地北地躲藏,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内心时刻备受煎熬。期间,因太想念家中的父亲,曾偷偷回过湖南老家。
清网中自首最感轻松
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约7个月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在威严的法律震慑和沉重的心理压力下,2011年10月25日,杨某某到湖南省通道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结束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涯。
2011年12月30日,杨某某重新与死者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计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给死者家属。截至庭审,杨某某共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6.4万元。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责任。
今年3月2日,增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在最后的被告陈述阶段,杨某某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这次交通事故给了我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也给了其他人一个深刻的警示。我本拥有大专学历,从事教师这样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由于害怕且无法筹到钱赔偿给死者家属,于是我选择了逃亡。我也曾想过早点自首,可一直没有勇气。直至2011年10月,国家在清网行动中实施宽大处理政策,在亲人和朋友的鼓励下,我到公安机关自首。自首的那一刻,我如释重负。感谢国家的这次清网行动,让我可以找回自己,获得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月6日,增城法院依法作出公开宣判。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他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决定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该负责人说。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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