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交通事故”抢劫财物 被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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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旅行 发表于 2011-12-20 10: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庄薇)记者日前获悉,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宗在高速公路上以交通事故为由截停车辆进而抢劫车主财物的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均被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0年3月16日20时许,黄某明、刘某城伙同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后,驾驶一辆轿车到广惠高速公路增城路段三江出口附近,故意碰撞途经该处的一辆宝马轿车。黄某明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截停该车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车上人员,共抢劫了柯某艺、郭某娜、柯某善人民币14000多元、美元400元、加币100元及一条金项链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同年3月18、22、23、29日,黄某明与刘某城、刘某华、张某明等人驾驶轿车到广惠高速以同样的方法,共抢劫了11300元人民币以及手机、金项链、戒指等物品,后逃离现场。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城、刘某华、张某明被抓获,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明被抓获。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刘某城、刘某华、张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黄某明参与抢劫5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200多元及美元400元、加币100元;刘某城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900多元及美元400元、加币100元;刘某华参与抢劫3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200多元;张某明参与抢劫3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00多元。依法判处黄某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刘某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刘某华和张某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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