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庄薇)原本想在团拜晚宴上陪领导喝杯酒助助兴,表达一下敬意的。不想弄巧成拙,酒喝得都挺多的双方在席间因为一点小误会而弄得头破血流。日前,我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因在团拜晚宴敬酒不欢而引起的民事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0年2月6日晚,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我市新塘镇某酒家举行团拜晚宴。在晚宴快结束时,公司员工罗某颂去找公司刚升任总经理助理的周某诚敬酒,周某诚不想喝酒,顺势挡开了酒杯,酒撒在罗某颂身上。罗某颂感觉周某诚的这个行为让自己很没面子,认为他是故意的,就当场骂了周,从而引起两人的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被其他员工拉开后,仍然往前冲,继续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罗某颂用酒瓶打中周某诚头部,致使其脑部受伤。周某诚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共6872.77元。罗某颂已经支付周某诚医疗费6000元,并主动向其道歉。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应当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否则,赔偿义务人应对权利人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颂在公司团拜晚会快结束时向原告周某诚敬酒,在酒杯被周某诚碰翻后,开口骂周某诚,并且在随后双方的扭打中用酒瓶打伤周的头部,对周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并乃周头部受伤的原因,应对周某诚受伤后导致的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进行团拜会,周某诚在公司同事罗某颂敬酒时,碰翻罗某颂酒杯,不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已伤害同事感情,应采取妥善措施表达歉意,但原告未采取妥善措施处置,导致与被告矛盾激化,并且互相扭打,对自己的损害存在过错,但考虑到自然人人身权益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酌情确定周某诚自己承担10%的责任。
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颂赔付原告周某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255.5元。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