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峰)被告人张某方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一年后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期间投案自首,最终获法院从轻判决。11月25日,市人民法院对在公安局“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张某方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方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被告人是我市司法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后自首并获刑的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方伙同同案人吴某明、王某海(均已判决)经商量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新塘镇解放北路某药店门口。张某方等人见被害人钟某凤途经该处,即由王某海驾车靠近,乘钟某凤不备之机,吴某明动手抢走钟某凤的手提包。包内装有人民币187元、诺基亚牌580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约人民币1350元)等物。今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之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方犯有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方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了解,市人民法院对在“清网行动”期间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轻处罚。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方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因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同时,呼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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