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讨论医院为何见死不救,一定要家属过来签名先得,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假设有重伤者进医院。
情况一:医生甲无论如何都要等家属过来签名。
结果:1伤者如果救回来了,那么他就是好医生,受人尊敬。
2伤者如果在家属过来前去世,那么医院可以说在送到医院的时候由于失血过多,无力回天。
3伤者错过了抢救时机而去世,根据家属已经签了的免责声明,医生免去所有责任。
无论哪一种结果医生甲都可以继续在医院工作,而且对医院也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情况二:医生乙判断伤者必须及时做手术,不然会错过抢救的最佳时机。
结果:1伤者如果救回来了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①家属给了治疗费,医生乙就是好医生,受人尊敬。
②家属不肯出手术费,家属认为手术费太贵,或者认为伤者的伤势只是轻伤,医院的手术是多余,无论哪一个理由,医院擅自做手术都很难在法庭上拿到优势,所以医院自行承担手术费。医院追究责任,就是因为医生乙擅自做手术,导致医院受到损失,所以手术费用由医生乙埋单,医生乙突然为一个不认识的人付出了他3-4个月的工资,心理肯定很不爽,人做医生他做医生,做得比人家辛苦,还要白做,所以很可能 以后就不救了。
2万一伤者虽然及时做手术,但是还是不能救回来。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①家属不追究责任,医院继续开,医生继续做。
②家属认为是由于医院擅自做手术导致病人去世,责任由医院负责。医院在法庭是很难打赢这样的官司的,因此最后会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遭受损失,同时医生乙有了医疗过失,好运的,被调到放射科之类的地方工作,衰运的,直接收拾包袱走人。
可见医生乙的做法,对伤者有好处,但是自己却一点好处都没有,而且有可能被开除。
增城那么大,经常会有很多伤者进医院,“有医德的医生”会逐渐被开除或者因为被赔偿吓怕了,逐渐消失,久而久之,“没有医德的医生”就会越来越多,“有医德的医生”将逐渐被淘汰。
其实很多时候伤者家属的做法是导致医生不敢随便救人的元凶,可能大家觉得伤者家属的第②的很荒谬,家属想方设法让自己减少损失,就像是收到假币,有人会想办法用掉假币,而医院只要出现一次损失,就不会想出现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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