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婚姻法新释 丈夫给“小三”钱妻子能否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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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火线 发表于 2011-8-19 10: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三条款”被删引热议 专家认为“小三”问题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的条件不成熟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8月19日讯 记者 邱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引起了市民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中,一条被删除的“小三条款”备受关注。记者获悉,目前,长沙中院暂未审理此类案件,各基层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将依据新司法解释依法判决。

  案例直击

  向“小三”讨财物,法官各有看法


  老林与妻子王女士1963年登记结婚,1996年起,老林和一个叫小梅的女子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随后近十年里,老林瞒着老婆给“小三”汇款,金额上百万元。

  2005年,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三”返还老林之前赠送的钱财,王女士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然而,在审理此案时,法官对此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法官认为,基于婚外情给付“小三”金钱,是一个不法给付的问题。即给付方因为对方满足了自己的“婚外情”需求,自愿给付对方金钱作为补偿,违反道德但不违法。雨花区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原配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长沙中院二审中,法官认为,老林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给付“小三”巨额财产,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小三”应返还赠送的财物。最终,法院判决“小三”返还王女士50多万元,老林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专家分析

  “小三条款”被删是因为条件不成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其中包括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这条被删除的“小三条款”,不少法律专家觉得遗憾。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晗飞认为:“小三条款”删除,主要是社会公众对草案中有关“小三”问题的处理争议太大,由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的条件不成熟。实践中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灵活处理。

  案例直击

  新法一出,同一套房归属截然不同


  2008年,何先生在天心区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随后,儿子小何与新婚妻子小艾搬进新房。好景不长,小夫妻闹起了离婚,争执的焦点就是这套房子。

  小何起诉到了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房子归他,因为这是父母买给自己的。但小艾认为,出资是在婚后,婚后出资购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新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官说,这起财产纠纷,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案件结果将会截然不同。据了解,该案将在9月初再次开庭调解。

  公众热议

  新婚姻法就是要实行彻底AA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公众对此反应强烈。公务员钟先生认为:“新的婚姻法就是要实行彻底AA制。”家庭主妇孙女士:“之前有种说法,说养女儿是‘招商银行’,生儿子当‘建设银行’。现在看来,应该改改‘没房不嫁’的旧观念,鼓励‘裸婚’一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晗飞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择偶观,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男女双方独立人格的培养,还可改变不劳而获、把婚姻当做饭票的观念。从表面上看,新解释对女性有点“过分”,但从结果上来讲,肯定会促进男女双方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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